会计电算化概念及发展历程

发表于:2014/6/21 11:45:03 阅读次数:

会计电算化备案的概念

会计电算化备案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实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应到相关财政部门将电子化会计核算数据以及可见性会计文档资料进行检测、备案的过程。 备案也称会计电算化验收,根据财政部门规定,任何公司使用财务系统或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必须通过所属财政局的验收。  

会计电算化备案的数据接口规范标准即《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GB/T19581 — 2004)是由审计署、财政部牵头编制的,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会计电算化备案的发展历程

会计电算化(Accounting Computerization)是指将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实务中的信息系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会计电算化至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一开始由于计算机等硬件严重欠缺发展缓慢,后来随着电脑的快速普及会计电算化过渡到自发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会计电算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并不断地完善着法制法规及管理制度。

我国在会计电算化发展过程中愈发关注企业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主要归纳为这么4个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及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对企业会计操作流程和制度监督;对企业使用的会计信息软件规范审核;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指导。从不断更新的文件中可以发现政策正逐步落到细处,其中会计电算化备案也起着越发重要的地位。

备案制度是会计电算化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备案成功后,其使用的财务管理系统将通过财政管理部门的认证。同时备案可以让企业发现在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工作的不足,并据以纠正,从而归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关于会计工作核查带来的惩罚风险,保证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运行。另外,备案也可以提高企业财务信用等级,方便企业本地融资。

2002年在沪财会41号文件[2] 中首次提出实行会计电算化备案制。文件要求上海市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后,应填写《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与会计科目代码表、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人机并行期间套打输出的会计可见性文档抽样资料(包括不同类别的会计机制凭证、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某科目的明细账、总分类账)及主要的电子报表一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还要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如发现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而擅自甩账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布DB31/T270—2002标准数据规范。 该接口标准于2005年由地方级别上升为国家级别《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GB/T19581-2004)。

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中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到了2009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系统建设,沪财会(2009)22号文件[3] 指出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类单位。这对所有会计电算化的企业都提出了通过AC备案的硬性要求。